⑴ 销毁秘密载体,应当经本机关、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,并履行清点、登记手续。
⑵ 销毁秘密载体,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。
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,应当采用焚毁、化浆等方法处理;使用碎纸机销毁的,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;送造纸厂销毁的,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,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。
销毁磁介质、光盘等秘密载体,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。
⑶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。
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、使用、清退、销毁的登记簿,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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